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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整理 2020-11-10 15:08:24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区别是啥?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服务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类。

基本含义不同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本质上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举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选择承接主体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采购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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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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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购买)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所以购买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包括:(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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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承接主体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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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购买)内容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要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就要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比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公文印刷、物业管理、系统维护等。同时,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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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分别属于不同司局,政府采购由财政部国库司主管,政府购买服务由财政部综合司主管。

“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说法是错误的。从上述可知,二者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其基本含义、根本目的等都不一样,本质来说,不是一个领域的概念,没有从属关系。只能说“政府购买服务在程序上是否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没有金额限制。 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其中列举了所有的政府采购服务的品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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